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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第3303节:外协主任 (35)

权势巅峰:红官印 大话正点 1028 2026-08-14 07:06

  二、xx校办工业公司,于1992年5月经某市环保局批准,在xx市大郑镇店村后xx屯组建xx有色金属加工厂,从事粗铅的冶炼生产,由被告人林姜承包。于199x年6月开始试生产,因生产中造成环境污染,xx市环保局曾两次通知该厂停产治理。经治理整顿后,200x年7月12日经xx市环保局再次监测认为达到辽宁省排放标准,并认为该厂治理设备俱全予以环保验收,同年7月15日批准进行正式生产。200x年11月10日至13日,林姜因铅厂要开工,担心附近群众阻止生产,便通过张xx(在逃)组织被告人郎xx、孙xx(均已判刑)等20余人,由孙携带两支猎枪,先后乘车来到铅厂。

  13日中午,铅厂周围聚集数十名当地群众阻止该厂恢复生产。当时14时许,林姜指挥郎、孙各持一支猎枪,其他人拿镐把上前驱赶、殴打当地群众,并声称出事由他负责。郎xx朝刘某某和刘某某各开一枪,致被害人刘某某右大腿根部股动、静脉断裂,失血过多死亡;致被害人刘xx面部重伤。孙xx朝宋某某左小腿开一枪,致被害人宋某某左小腿截肢,属重伤。而后郎某某、孙某某向群众开枪,致隋xx轻伤,致韩xx、王xx、郑xx、隋xx、王xx、张xx轻微伤。案发后,林姜于199x年1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1日被逮捕,于199x年8月x日乘在大连市劳改队灰绿岩监狱医院治疗之机逃跑。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于涛之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林姜之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故意杀(伤)人罪、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之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刘祥之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请求对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刘祥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庭审中,公诉方与辩护方针锋相对,辩论激烈。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苏xx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组织卖-淫犯罪无异议,对指控犯强-奸罪有异议,称与陈某某是通奸,不是强-奸,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林姜辩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交代的犯罪事实都不属实,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

  被告人赵铁成及其辩护律师王xx、张xx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是通奸不是强-奸。

  被告人刘祥辩称于涛没有明确告诉他招募出国劳务人员是卖-淫。其辩护律师祁xx提出被告人刘祥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中院审理查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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