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回要给列位看官说说《马关条约》。说条约是很枯燥的,诸位莫嫌笔者啰嗦。您耐心看了,便可知道日本之奸诈源远流长。
条约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难道日本会本着国际主义精神为朝鲜伸张正义么?非也。日本人一方面削弱大清实力,打开了通往辽东的大门,另一方面垄断了朝鲜开矿权。即便如此依然不够,几年后,日本又成了“独立”朝鲜的保护国。】
条约第二款: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彬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诣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是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战败割地对大清来说已经司空见惯了。此次割让的是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当初鸦片战争英国得了香港,不过是租借九十九年。日本的胃口可大多了,不仅是地盘大得多,而且为“永远”割让。似这等贪婪之国家,何谈“友好”?后来,日本独吞中国的举动惹恼了英国和俄国,条约签订后不久就被迫放弃了辽东。但日本的放弃条件是,大清朝要用白花花的银子赎回。中国用银子买回中国的土地,真是一段可悲又可笑的历史。】
条约第三款: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候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会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此款为上款细则,不再絮叨。至此条约之第一要务“割地”完成。】
条约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情,第二次伍干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赔款两亿两白银,该如何看待其数目之巨?其时大清朝岁入不到九千万两,日本岁入不过六千万两。条约即成,大清日渐孱弱,日本却变得财力雄厚。日本政府把这两亿两的八成用来发展军备,军力日强。到了二战时,日本竟能挑战美国,横扫亚洲,与此条约之赔款实在有很大干系。】
条约第五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此约一签,大清子民或改作日本顺民,或背井离乡,其中凄惨可想而知。】 条约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候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员为优待之国,礼退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备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力: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二、四川省重庆府。三、江苏省苏州府。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二、从上海驶进吴沿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因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余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此款内容繁多,无非是开放通商口岸。口岸开放的越多,日本掠夺的越多,对中国的经济打击越大。不过,后来西洋列强也要分一杯羹,纷纷要求开放口岸。大清朝廷见对外交涉十分繁杂,干脆开放了所有城市,让日本人费劲心思写就的此条款并没多捞到什么好处。都说大清闭关锁国,其实那时也曾改革开放,而且就“开放”二字,还是十分彻底的,列位看官不可不知。】
条约第七款: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撤军之事请看下款。】
条约第八款: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充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撤军,哪有那么容易!】
条约第九款: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问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伤有司不得为逮系。
【最后这句,是否指的是不能处置汉奸呢?】
条约第十款: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前回说到,先谈停战后谈和约,为何又有“互换日起”停战之说?原来日本人当时所说停战,范围并未包含台湾和澎湖列岛。】
条约第十一款: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此时不过明治二十八年,也就是说,明治维新自开始不过二十七年时间,日本国便成了世界强国。而自以为是世界中心泱泱大国的满清,搞洋务运动也有二十多年,却一败涂地,任人宰割,实在可悲可叹。】 列位看官,这《马关条约》还有些附属条款,一并抄录于后,不在评述。各位读后自可知道何为丧权辱国。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驻扎,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马关条约》的签订,宣告了自一八六一年起,以恭亲王奕?、满汉大臣曾国潘、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为首发起的洋务运动彻底失败,李鸿章呕心沥血建立的北洋海陆军队全面瓦解。
写到此处,大清以西法练新军强国的念头破灭了,笔者这部《新军前传》也只能收笔。此后,大清的子民开始思量着如何换个活法,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部《新军正传》。

